申根签证(ESV)
持申根国家签证可以在申根国家区域内自由通行,签证上明确指出不能去的地方除外。申根国家有: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和瑞典。签证有效期最长为90天。
欧洲申根签证(European Schengen Visa),源于1985年6月14日在卢森堡申根城签署的一份国际公约。该条约由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5国达成。协议规定了单一的签证政策,即凡外籍人士持有任何一个申根会员国核发的有效入境签证,可以多次进出其会员国,而不需另外申请签证。因此,前往西欧德、荷、法、比、卢5国旅行,只需获得其中一国的签证即可。
随着欧盟国家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申根协议国也不断增加。1990-1992年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相继加入。1994年12月22日波恩会议决定次年申根签证生效。1995年3月26日德、法、荷、比、卢、西、葡7国正式实施。以后意大利、奥地利、希腊也相继批准实施;2001年3月25日北欧五国(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和冰岛)也正式参加此协议。因此,目前申根协议国的范围,覆盖了西欧、中欧、北欧和南欧等15个国家(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只有中欧的瑞士除外。
申根签证申报所需材料
所有申请人都需要的材料:
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个人五年因私护照;个人二寸免冠白底照片4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所在的户口本复印件(所有页);家庭资料表。
在职人员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有效存款证明(金额在 5万人民币以上),以示个人有足够能力承担欧洲旅游的全部费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抬头信纸 2张(担保函用);申请人名片2张(如果有)。
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人退休证原件(退休证上的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必须与户口本上相应内容一致);个人有效存款证明(金额在 5万人民币以上),以示个人有足够能力承担欧洲旅游的全部费用。
18岁以下学生/儿童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学校准假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中英文对照:如系单亲带孩子去欧洲,须提供配偶的授权公证,中英文对照。公证书上须声明“本人同意配偶带孩子前往欧洲旅游”。离异的也同样办理;父母双方都不去,并委托他人(包括孩子的其他亲属)带孩子去欧洲,须提供孩子父母双方授权公证书。公证书中须声明“父母双方均同意孩子前往欧洲旅游,在此期间由指定受委托人照顾”,还必须注明受委托人与孩子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