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瑞典开展业务
希望在瑞典成立公司的外国公司或个人主要可以选择建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方式。在瑞典进行商务并无特别许可证或参考的需要。至于选择哪种形式取决于几个因素,譬如公司类型(制造业、研发公司或控股公司),经营活动的程度,国际税务,法律及投资者的管理结构。一般来说,象货币兑换控制和资本化等因素充当着非常有限的角色。
在瑞典,外国投资者通常选择建立子公司(一般为有限公司)的方式在瑞典进行经营活动。股东对公司义务并不负有个人责任,这一点和其它国家一样。有限公司分为非公共公司及公共公司(只有公共公司可以发行可在证券交易市场或其它规定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股票和其它证券)。一家非公共公司必须有至少十万瑞典克郎(相当于11000欧元)的股本,而一家公共公司的最小股本为五十万瑞典克郎。因而,中国公司可以购买一个由专业瑞典企业建立并登记注册了的”架子公司”,并在次日即可经营业务。董事对公司事务全面负责。除非被授予特许,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常驻在欧洲经济区的。
另外,在瑞典可以选择登记一个分支机构。这个选择的主要好处是没有最小资本的要求,更少的法律操作的规定(例如没有设立董事的需要)并且分支机构的损失或投入可以作为降低赢利计算的理由。另一方面,分支机构需要由一个执行董事经营,此执行董事应常驻在欧洲经济区内。另外,总公司负责分支机构的所有经营及商业往来。
对中国公司有吸引力的瑞典控股公司体制 无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作为控股公司或进行贸易的操作,所有瑞典公司都是依于同样税收规则。在瑞典,营业收益税率为28%。无论如何,企业可以向税收储备基金划拨净盈利的25%,(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向税收储备基金的划款可以从公司营业收入中扣减),由此,近而可以达到降低至21%的实际税率。
公司的所有收入均被归为营业收益。营业收益包括公司所有可能的来源的收入及资本收益。豁免收入唯一重要的项目是股息和由股东参与豁免和资本捐助之下的资本收益。没有专门针对于控股公司而设立的税法或公司法.但是,某些瑞典公司税法中的条款,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於控股公司。
瑞典新控股公司体制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对於股息实行完全豁免征税。对於瑞典控股公司持有非上市的瑞典或外国公司的股份无限制。如果瑞典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瑞典控股公司法只在以下情况中适用,即:该控股占有至少10%的公司记名股本并且拥有该份额至少一年。
2 对於股份销售实行完全豁免征税。对於瑞典控股公司持有非上市的瑞典或外国公司的股份无限制。如果瑞典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瑞典控股公司法只适用于以下情况,即:该控股占有至少10% 的公司记名股本并且拥有该份额至少一年。
瑞典和中国于1986年签署了双重征税条约,此条约修改于2000年。如果符合所规定的标准,就有可能使瑞典公司向中国公司分发股息而无需在瑞典纳税。因此,根据这一条约,如果中国公司设立一个瑞典控股公司,这将有利於其在欧洲甚至全世界开展业务。根据此股息和资本收益征税流程的运作方式,可以达到最佳的实际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