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对待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
(一)产业政策。瑞典建立了完善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没有特殊的产业优惠政策。但瑞典政府致力于宣传推广其尖端科技和优秀产业,指导内、外资进入信息通讯技术、电子、汽车、生命与生物科技、食品与林木加工等五大行业。 总体上说,瑞典的所有产业都是对私人资本开放的,包括铁路、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这些曾为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在具体操作上,瑞典仅对一些有关国家战略利益的领域的投资项目加以限制(并非禁止),例如,军工、航空运输、海上作业、采矿、战略物资、银行及保险等。限制手段主要是以发放许可证和牌照的方式筛选具备实力和资质的企业,只有获得许可才有资格进入这些行业。
(二)地区政策。由于瑞典是欧盟成员国,因此任何可能影响欧 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举措(动用国家资源帮助特定产业或地区的行为)都是禁止的。不过,根据欧共体条约第八十七章的第一和第三条款,允许向那些生活水平低、失业率较严重的落后地区采取援助性政策,以帮助这些“欠受惠地区”(LFRs)的经济发展。同样地,也允许帮助某些特定经济地区和经济活动的发展,前提是这种帮助不能给欧洲共同市场的贸易条件和共同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在操作上,瑞典政府通过划定特定的区域来对投资进行引导和鼓励,北部Lapland、Norrland、Varmland等山区和北极边远地区为一类地区,Dalarna等中部山地为二类地区,北部沿海和南部某些地区为临时补贴地区。对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采取了通过地方政府出面给予补贴、贷款等方式,实施其鼓励政策。
(三)投资鼓励措施。瑞典不对外资所有权进行限制,允许100%的外资控股权。但依照欧盟规则,如果是并购投资,按瑞典法律需要报瑞典竞争署批准。 就鼓励性措施而言,瑞典对在一类和二类地区进行建筑和机械设备投资的企业给予补贴和贷款。在一类地区,对中小企业的补贴可高达投资总额的40%,对其他企业的补贴达35%,贷款可达投资总额的30%;在二类地区,对企业的投资补贴为投资额的20%,贷款为投资额的30%。
(四)开发鼓励措施。在补贴区域内进行产品开发、商标、专利、市场营销培训等投资的企业可获得补贴。在一类地区,中小企业可得补贴可达40%,其他企业为35%;在二类地区,补贴最高限额是批准投资额的20%。额外贷款可达总扶持金额的50%。
(五)就业鼓励措施。在优惠地区提供新的长期就业机会的企业均可获得就业补贴,在5年期内递减发放。一类地区的新创就业机会可获补贴20万克朗;二类地区的新创就业机会可获补贴12万克朗。 (六)减免社会福利税的鼓励措施。除某些产业和地区外,在一类和二类地区都可减免社会福利税(工资税),合10%。初级产业(采矿、钢铁、造纸和纸浆行业)不能获得减免优惠。
(七)运输鼓励措施。在Norrland、Varmland和Dalarna大部分地区(均为一类和二类地区)的企业,可获得原材料和货物运输的补贴。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和运输距离远近,补贴幅度为运输净费用的10-50%。
(八)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凡雇员人数不超过50人、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克朗、资产不超过1500万克朗的中小企业,均可获得对建筑和机械设备投资额的15%的补贴。
瑞典鼓励发展三高产业的政策措施
瑞典之所以成为工业强国和人均GDP最高的国家之一,与其发达的产业结构是密不可分的,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的三高产业在瑞典占据主导地位,如ICT信息通讯产业、生物医药业、无线电子业、机械制造业等。瑞典政府不会耗费资源去保护失去比较优势和发展前景的产业,而是集中力量投入到高等教育和对高精尖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中,促进科技创新,时刻保持优势行业的领先地位。为此,瑞典政府大力投资R&D(达GDP的4.3%),据2005世界竞争力年鉴示,瑞典的人均R&D支出排名世界第二。多年来,瑞典还一直被评为世界最具创新能力的国家。
在瑞典,一些政府注资的机构专门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和新生产工艺的发展支持工作。如国家产业与技术开发署(NUTEK)是瑞典工商业的主要政府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的发展服务;ALMI公司为小企业提供在普通市场无法获得的金融支持,不过利息要高于银行贷款平均利率。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政府也会与私人投资者合资进行研发,或为某一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提供风险资本和担保。例如在一项为期十年的国家级“智能汽车系统”(IVS)发展计划中,瑞典政府与行业内的领导企业以及三所顶尖大学合作,提供R&D支持和独特的测试模拟环境,促进该计划的实施。 综合以上有关对待外资和产业发展的做法可见,除了鼓励研发投资和对人口稀少的落后地区投资外,瑞典政府不会介入产业发展或干扰公平竞争,而是让企业和产业自己寻求解决之道和发展之路。目前看来,瑞典政府不会改变其对投资鼓励范围和目标的态度,瑞典仍将是投资自由、竞争公平和科技创新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