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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子女享受教育
许多国际文件 、国家宪法、法律以及法院的判例都重申公民有受教育权的原则。
在法国,6至16岁的孩子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1958年通过的第五共和国的宪法第55条,“按正常程序被法国通过并采纳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自公布之日起,具有比一般法律更高的权威性”。因此,当人们在上学(任何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注册遇到被拒而向各级法院起诉时,可以援引被法国承认的国际条约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1950年的欧洲人权法庭(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2条,该条被法国在1994年批准通过)指出:“任何人不能被拒绝接受教育的权利”。欧洲人权法庭(CEDH)因此将受教育权扩大为入学的权利。该法庭在1982年2月25日的“康培尔和科桑”一案的判词中指出应不加“任何歧视”地保障所有人的入学权利。
1989年联合国捍卫儿童权利公约亦非常明确地重申了儿童接受教育和文化的权利(法国在1990年9月6日批准并实施该公约)。公约肯定捍卫儿童利益的优先性并重申反对一切使儿童成为牺牲品的歧视。公约第2条一节强调指出:“成员国保证尊重本公约重申的诸权利,并且在它们司法权范畴内,不加任何歧视或处罚”。
因此,各国保证不管孩子的父母身份情况如何,保护儿童本人的权利。
在法国,1982年3月28日通过的法律第4条(1936年8月9日修正法案第1条)首次提出初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法国籍儿童,亦适用于居留在法国的外国籍儿童。
1987年7月10日的法律还确定教育为国家优先任务,并规定国民教育部所属公立学校必须给所有孩子以均等机会。
因此,国家应在小学中接纳在法国的所有儿童。这一原则载明在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宪法之中:“国家保证儿童和成人能机会均等地接受教育、职业培训和文化。在所有各级公立学校中实现免费的和世俗的教育是国家的一项义务。“
在法院的判例中,行政法院在1989年11月27日认为,应当保证所有在法国生活的孩子的入学权利:“法兰西共和国保证一切在起领土上居住的人,不受歧视尤其是不受宗教歧视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这一权利。”
这一判例被以后的许多政府法令所援引,重申公立学校不能拒绝外国儿童注册入学。
根据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他们的家长至迟应在孩子年满6岁时,到学校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则应不论家长的身份情况如何,在与法国籍儿童相同的条件下,接受外国籍儿童入学。外国籍儿童的家庭应提供:
1. 孩子的身份证明(身份纸或出生证)。
2. 家长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汽车驾驶证等等),但是学校不能要求家长提供居留证来作为孩子注册入学的条件。1984年7月16日教育部行政通函曾明文指出:“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的身份居留证,在孩子注册时不需要提交”。
3. 家庭住址证明材料(如住房租约、房租收据、寄宿证明等)。
4. 孩子已接种防疫针的证明(防疫针接种证明、健康本等等)。
紧急反种族视协会建议:不论是外国移民本人还是他们的孩子遇到什么问题,都应毫不迟疑地与学生家长协会或者教员工会联系。
1986年3月13日的政府行政通函强调,学校必须接受外国儿童入学。即6岁的儿童必须进学校,对6岁前的儿童,幼儿园同样必须接纳他们入学。
确实,某些城市的一些做法有出格现象,但是在原则上,它们不可以区别对待法国籍学生和外国籍学生,否则就可能触犯刑法第225条一款至四款以及第432条七款中所指种族歧视的行为。
而且,还有若干政府文件,考虑到学龄前教育的重要性、有利于社会融入和缩小不平等的因素,它们如:
1976年12月28日政令。
1984年7月16日行政通函还指出:“为了接纳外国儿童入幼儿园,现行的适用于法国籍儿童的规定应当同样的适用于外国儿童。”
1989年7月10日法律也规定,“如果家长提出申请,所有孩子从3岁起就应当就近地入幼儿园或幼儿班”。
至于外国儿童入学注册的条件,政府在1978年1月26日的法令中作了明确规定:“所有年满两周岁的儿童,经医生证明他们身心发展正常,适合于学校环境和集体生活的,都应当在学校有空位的范围内,进入幼儿园或小学的幼儿部”。
注册条件如下:
1. 向幼儿园负责人提交儿童的出生纸;
2. 健康本(记录孩子已接种防疫针);
3. 凭市政府发给的到某一指定幼儿园报到的注册证明。
注意,市长不必对外国籍家庭的家长在法国的居留情况作任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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