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投资移民
移民与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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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法国19、20世纪工人运动社会斗争的成果。它使每个人能到生老病死的保障。社会保险的范围很广,不但包括疾病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还包括家庭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保险在法国建立于1945年。
  领薪者有了社会保险就可以报销医药费用,工伤者可以获得年金,年老有养老金,还有的人可以享受社会住房补贴。
  每个受薪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普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1311—2条规定:“每个受薪者或某种名义的劳动者,不论其国籍、年龄、性别、工作地点、工资多少、合作的性质、形式和期限如何,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注意,工作合同完全可以是口头的,它没有任何形式、性质和期限上的条件限制。即使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雇员亦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普通保险制度。
  至于外国人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险,但条件是外国人具备合法的居留权。社会保险法第L115—6条的新条款这样指出:“外国人只要在居留和劳工方面具有正常身份者或者在延长居留时有收据者,才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因此,只要具备了合法居留或者有延长居留的收据者,才能参加社会保险。
  在接受登记时,社会保险局将验证外国人的居留身份,它可以通过省警察局和内政部来核实外国人的居留情况。
  这一条已被宪法委员会在1993年8月24日所确认。因此,今后,只有居留身份合法的外国人才能享受下列各项福利;残疾人的各项福利;老年人的各项福利;疾病保险、生育福利、死亡补助;丧偶者的福利保障;社会住房补助(AIS);个人住房补助(APL)。
  但是,政府亦雇佣黑工,将受到社会保险局的追究,负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新的法律条款实际上使在法国的外国人处境更微妙,除了外国人的配偶及子女亦必须具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方可以享受社会福利外,以某种理由一时不能使居留正常化的外国人也可能失去享受社会福利的资格。不过,新的法律并不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在法国生活的公民。
  对于有合法身份的外国劳工来说,一般是由雇主替他们办理社会保险事宜。具体地说,雇主必须在正式雇工之日的8天之内向社会保险局的初级疾病保险金库提出雇工的申报。雇主如果未及时替雇员申报,他(她)就对雇员负有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雇主未替雇员申报,那么对雇员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将判雇主应予以赔偿。
  雇员自己也可以凭工资单到住址所属的社会保险局办理加入社会保险的手续。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应由雇员本人向初级疾病保险金库办理申报手续,它们是:替几个雇主工作的受薪者;偶尔间断地替某个雇主工作的受薪者;替一个在法国没有办公处的外国公司工作的受薪者。
注意:每一个受薪劳动者必须向社会保险局的初级疾病保险金库办理登记加入的手续,同时,社会保险局会发给他(她)一张卡,上面有其社会保险号码。这个号码是终生的号码。
  另外,即使雇主迟迟不替雇员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对这个雇员来说,他(她)享受社会保险的日期是从进入企业的第一天算起的。因为,社会保险局正式登记入册的日期是从受薪者开始工作的那天算起的。
  为了日后备考,人们应该将社会保险局寄来的一切帐单都保存起来。
  社会保险中的社会补助是针对生活最困难的那部分人的。一般是指低收入、家庭负担重的人。
  不论是否享受疾病社会保险,人们在遇到困难时都可以申请获得社会补助。社会补助包括:
  1.对孩子的社会补助。补助范围包括孩子和青少年可能遇到的种种方面,可以是提供家庭补助,也可以是让孩子由另一个家庭寄养。
  2.医药补助。包括住院费、做人工流产、产妇补贴等等。
  3.家庭的社会补助。补助抚养孩子有困难的家庭,发给一定的补贴。
  4.老人补助。主要是提供老人的家务帮助或金钱帮助。
  5.残疾人补助。
  上述各项补助与家庭补助金局发放的补助无关。
  申请社会补助,与所住市(区)的市政府社会赈济办公室联系。新法律并没有对申请社会补助者的居留情况作特别限制。但是,当申请家庭的医药补助时,如果申请者不具备居留证,则应能证明至少在法国已生活了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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