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治体制曾作为成功模式被广为传播:二战之后,基本法带来了自由和稳定,尽管最初这仅局限于生活在1990年前被分裂的国家西部的德国人。
基本权利高于一切,确立民主、社会国家的原则,并建立最高法院来保证宪法的实施,所有这些成为德国民主的基石。
民主中的国家、法治、公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治体制代表着德国历史上的第二次民主体制。议会委员会内联邦德国的缔造者们在其新宪法即基本法中从第一次民主政体 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和纳粹独裁中吸取了教训。当时,联邦德国是战争的产物。1949年,国家一分为二,所以民主首先只在西部立足。但是,起初作为临时措施的基本法坚持“自由自决下”的德国统一这个目标。
事实证明了德国第二次民主政体取得了成功。它的成功有诸多原因:历经独裁后,人们珍惜自由的生活方式;力争得到民主邻国的认可。但是,它的成功也离不开基本法。当40多年的分裂结束的时候,基本法成为了1990年统一后德国的宪法。
德国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拥有共同的政治体制特征。德国拥有议会制民主的政治体制,也就是说,政府方针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而不是由国家元首制定。因为基本法在法治国家和民主原则方面的标准很高,联邦宪法法院有时也成了欧洲政治的行为者。宪法法院多次表明,在德国把政治组织权力交给欧盟之前,欧盟的法律秩序必须满足基本法的标准。这样,基本法中起支柱作用的“永久性承诺”原则陷入了一种认可欧洲一体化基本法的紧张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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